第一章 总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商转公贷款实施细则,旨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购房职工家庭还贷资金压力。
第二章 商转公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是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并且必须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申请人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还款状态正常、信用良好,自筹资金提前偿还原商业贷款全部本息或采用担保人过渡方式等。
第三章 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商转公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贷款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商转公贷款申请材料及担保方式
申请商转公贷款需要提供一系列材料,包括个人信用报告、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等。采用担保人过渡方式的申请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且担保方式有具体规定,包括新购房屋房产抵押和职工阶段性担保等。
第五章 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商转公贷款的办理程序包括提前偿还原商业贷款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流程包括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提前还贷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至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审核、审批和贷款发放等。
第六章 商转公贷款的启动和暂停
为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商转公贷款实施动态启停机制。具体启停机制根据公积金中心个人贷款比率情况进行调整,以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
第七章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25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一年。
- 宿州市
- 商转公贷款
- 实施细则
- 购房职工
- 还贷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