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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期住宅维修资金缴交范围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缴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二、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方式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在给购房人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必须要求购房人自己按规定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三、首期住宅维修资金缴交地点
购房业主本人或受委托人持《购房合同》或《安置协议》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房管局窗口交存。
各开发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维修资金的重要性。凡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按程序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计入不诚信档案。
特此通知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8月1日